新規明確指出,家用汽車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而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新規對消費者“退、換貨”提出了相應補償要求。新規明確指出,消費者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應當向銷售者支付家用汽車產品使用補償費。補償費的計算方式為:補償費=車價款(元)×行駛里程(公里)/1000(公里)×n。其中,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確定并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相較2013版規定,新規將補償系數n從“0.5%-0.8%”范圍調整為不得高于0.5%。新規對銷售者向符合“7天退、換貨”消費者提出的補償費用上限較之前進行了下調,通過降低使用補償系數,進一步減少消費者退換車時向銷售者支付的使用補償費。新規對經營者提出了更嚴格的三包責任要求。新政規定,銷售者為消費者退換車時,應當賠償消費者的車輛登記費、加裝裝飾費、相關服務費等損失;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等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產品進行維護、保養的企業,并將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等。不僅如此,新規將三包有效期內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或者整車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5日予以換車的限定條件,縮減為4次、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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