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警暫扣駕駛證行駛證,有兩種情況:一是車輛發生事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二是駕駛人員有違章行為,在接受處理期間。這兩種情況,都不能再駕駛車輛在公路行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警執法依法暫扣駕駛證行駛證,違章駕駛人或者車輛登記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到指定的機動車違章處理機構接受處理,交警會同時下達處罰告知書,請盡快接受有關處理,處理完畢即可領回暫扣證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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