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起訴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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