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事故調解地點的選擇方式:按照交通管理部門與當事人約定的地點為準。可以選擇約定地點包括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律師事務所、當事人一方的村委會、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第六十三條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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