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受害人家屬不能扣留車輛。扣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拘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得拘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品。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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