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根據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交警采取強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情況復雜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最多不超過三十天。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