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警主持的調解沒有強制力。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損害賠償請求交警進行調解,也可以就損害賠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判斷,前述的調解協議不具備強制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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