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需要寫明調解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調解日期等。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調解依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調解日期。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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