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事故中責任人所作出的賠償與工傷賠償是可以由受害人同時獲得的,二者之間沒有沖突的情形。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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