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事故索賠需要準備的財產損失證據有車輛損壞的評估單、修理施工單及發票、財物損失清單、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爛霉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應有原物的照片,估價證明及鑒定結論、營運車輛每天營運收入的證明、機動車行駛證、停運時間的證明、主要是修復出廠時的證明、行駛線路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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