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事故對方不簽字可以提車。根據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的,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對方不簽字的,不會影響鑒定檢驗意見的效力。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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