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交通事故索賠必須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作為前置程序,但是2007年12月剛剛頒布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實際上就廢除了舊法中的關于索賠必須以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作為前置程序的規定,所以除了自行協
商(
查成交價|
參配|
優惠政策),保險索賠外,現在不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先行申請調解,而可以直接依據《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了。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