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由此可看出,機動車駕駛人員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與被“指使、強令”的內容應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也就是造成重大事故的違章原因要與“指使、強令”該機動車駕駛人員違章駕駛相關聯。比如車主指使司機超載運輸屬于指使他人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原因是由于司機的超速行駛,那么車主不構成交通事故罪,如原因是超載導致剎車失靈,那么車主就構成交通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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