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逸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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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賠償標準對于以上案例,對方應該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構成傷殘還應有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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