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核期限 不是所有已經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都可以申請復核,申請責任認定書的復核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也就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復核申請,必須在接到認定書的三天之內提出。比如11月1日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那么在11月2日、3日、4日,這三天的時間內就要將復核申請書遞交至上一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時,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事故管理部門也有自己的審查期限,即為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復核結論。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