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兩車相撞,兩車對事故的發生均有責任,其中一輛車的所有人(駕駛員)在事故中死亡,車上乘客受傷,乘客要求賠償,死者遺產無法查清,可否用死者家屬得到的死亡賠償金作為死者應承擔責任的部分?不可以。死亡賠償金是對賠償權利人收入損失的賠償,而賠償權利人不是已經死亡的車輛所有人,而是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近親屬。因為對于權利能力已經消滅的死者而言,并不存在生活實態上可以填補的利益損失,因而也不存在對針對死者的死亡賠償。此時需要填補的利益損失,是死者近親屬因死者死亡的事實導致的生活資源減少和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家屬的財產,并非死者的遺產。(呂*波律師根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網絡資料整理,不清楚處咨詢呂律師QQ:159448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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