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當事人咨詢:“我在給公司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被認定為全責,那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賠償。”類似這樣的咨詢比較多,可能是因為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讓大家產生了誤解【第十四條(六):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這一條款排除了“上下班途中”在交通事故中負全責和主要責任的工傷認定,但是,非“上下班途中”,而是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交通事故,應根據第十四條第一款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而認定為工傷。 所以,因自己負全責或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傷亡,若是上下班途中出現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若是工作當中出現的則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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