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10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 電子眼記錄違章處理方式:交通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在未接受處理之前,不會產生滯納金;在接受處理后,并由執法單位做出處罰決定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金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交通違章處理所需材料:駕駛證、行駛證、違章確認書、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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