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車超出一個月就是脫審。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一次。 超過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即算脫審。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車輛未按照規度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由公安問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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