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機動車接打手持電話扣3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三)項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行為,違者罰款200
元(
查成交價|
參配|
優惠政策),扣3分。此種行為是屬于駕駛機動車輛有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駕駛車輛撥打電話會嚴重影響車輛行駛安全性。 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1、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2、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比如抽煙、打手機、疲勞、酒后的行為、開車時聊天、換衣服、低頭撿東西、看車載電視等,都屬于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的規定,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的,罰款200元,扣3分。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