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處扣留機動車,扣12分,罰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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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駕駛人盡量的不要在機動車號牌上面粘貼反光膜。不可以對車牌號涂改亂寫,如果車牌號變得模糊不清,原有的數字發生了改變,會面臨相應的處罰。 機動車號牌懸掛規定: 1.車牌可以使用固定式車牌架,但車牌架內側邊緣距離機動車車牌編號邊緣應大于5cm,同時,車牌框架上不得印有標志、字符、裝飾圖案; 2、不能遮擋號牌;車牌照在懸掛時必須使用專用固封裝置,固封上必須印有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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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字和代表發牌機關代號的字母; 3、每輛機動車都應當配置8個新式固封裝置,除受車輛限制外,前后2個號牌的4個安裝孔均應當安裝固封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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