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不可以借給別人,一旦出事,車主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職責法》第49條,因租借、借用等現象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爆發交通事故后歸于該機動車一方職責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迫保險職責限額范圍內予以抵償。不足部分,有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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