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十五年是一年審2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要求:機動車應當從申請注冊備案之日起,依照以下時限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檢驗:對10年之上的私車,依然依照原要求的檢驗周期時間實行,即10-15年的,每一年檢驗一次,15年之上的,半年檢驗一次。年檢時間不得超過規定時間,審車時間可提前3個月或延期1個月,如車輛延遲2個月做年檢,要對駕駛員罰款、扣分。 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車輛未按規定時間年審、年審不合格以及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年檢查2次。 目的在于檢查汽車主要技術狀況,督促加強汽車的維護保養,使汽車經常處于完好狀態,確保汽車行駛安全。年檢是每個車輛都必須要進行的一項檢測,相當于給車做體檢,包括車輛底盤、顏色、保險杠、后視鏡、發動機、喇叭、信號燈等,及時消除車輛的安全隱患,減少交通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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