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規則是右轉讓左轉。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七項:在沒有方向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應當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對向行駛的右轉車輛讓左轉車輛先行。 轉彎讓直行,右轉讓左轉: 1.右車道車直行,本車道車直行或轉彎,在這種情況下,右邊的車應該先行。比如在我們市區的中山街與城北路交叉口,如果駕駛員A由南向北駛入中山街上的路口,發現其右側有車輛從城北路由東向西直行過來,駕駛員A必須減速避讓; 2.當右車道車轉彎,本車道車也轉彎時,本車道車必須讓右車道車先行。以剛才提到的路口為例。如果司機A在中山街由南向北行駛要在路口轉彎(無論左轉還是右轉),發現城北路右側駛來的車輛也要轉彎(無論左轉還是右轉),那么司機A必須減速避讓; 3.出行條例,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出行安全法》,是為維護道路出行秩序,預防和減少出行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而制定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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