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機動車追尾的情況下,一般是由后車承擔責任的,但前車有緊急變道不打轉向燈的情況下,前車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應該報警處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一)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在車輛行駛的時候,要和前車保持著一定的距離,留出車輛足夠的剎車時間。要定期檢查車輛的剎車系統,剎車泵,剎車片,剎車油,確保車輛剎車在行駛的時候發揮正常。不能夠長時間跟隨客車,貨車行駛,特別是剎車燈失靈了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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