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開了15年或者60萬公里將被強制報廢。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取消非營運車行駛年限規定,同時私家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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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限制在60萬公里。6年內免檢,6-15年年檢,15年以上每年兩次。只要年檢能通過,就可以繼續上路行駛。 機動車輛的使用壽命: 1.出租車(小型和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車(大、中型)為15年 3.非營運大中型汽車20年 4.12年的小型卡車 5.重型、中型和輕型卡車15年 6.半掛牽引車15年 7.非營運小型和微型汽車沒有使用壽命限制。超過15年后,每年必須檢查兩次。檢驗不合格就報廢。 報廢流程: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并加蓋所有人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發放《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檢測崗確認符合汽車報廢標準的,出具《汽車報廢通知書》。 3、車主持“通知”選擇有資質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至解體。 4.回收企業查看通知后,會對車輛進行拆解并拍照。發動機應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缸體應被破裂,車架(底盤)應切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檢測崗檢查簽字,車牌回收,按規定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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