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所需要攜帶證件: 1、機動車行駛證; 2、機動車登記證; 3、車輛牌照; 4、單位車輛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個人車輛車主攜帶本人的身份證; 6、事故車輛證明材料; 7、單位車輛在“機動車注銷登記申請表”和“報_廢汽車證明”上加蓋公章(與行駛證戶名一致),個人車輛車主人簽字。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報廢流程:申請辦理報廢升級的轎車買車人領填《機動車輛變動、產權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核申請表格》一份,蓋上買車人圖章。備案審理崗申請辦理,對已達報廢期限的車子出具《車輛報廢通知單》。對未做到報廢期限的機動車輛,經機動車輛檢查崗評定,合乎車輛報廢規范,簽發《車輛報廢通知書》。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