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光燈失焦,光線發散,能大范圍照亮附近物體。車速小于30公里/小時使用;遠光燈在其焦點時,發出的光會平行射出,光線集中,亮度高,能照到遠處和高處的物體。車速高于30公里/小時時使用。
2.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夜間車輛通過照明條件較好的路段時,應當使用近光燈。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應在與對向來車相距150米處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非機動車上會車時使用近光燈;機動車在夜間無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應當使用近光燈;機動車夜間通過急彎、斜坡、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發出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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