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賠注意事項有:1、明確能否作為交通事故索賠,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分擔,3、要按直接經濟損失計算,4、要按統一的標準計算損失賠償,5、要相信交警,不要私下了結。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希望進行交通事故索賠之前,首先要確定的一點是發生的與車輛相關的事故是否是交通事故,這是索賠的一個前提條件。如果屬于交通事故,則可以根據《道路安全法》進行責任認定和索賠;如果不屬于交通事故,則必須根據相關的其他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交通事故的賠償一般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我國機動車都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首先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而應當由其他主體承擔。除了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之外,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分擔可以分為兩種情況: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輛與機動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對車禍損害的賠償項目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它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而醫療費(應當到交警部門指定的醫院就診)、交通費、住宿費等按照實際必須的費用,憑發票支付。另外,受害方不能以不固定的收入計算損失額,也不要提出預期收入的損失等賠償要求。要按統一的標準計算損失賠償,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每年都會公布一次當年境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有關費用的執行標準,它是依據省級統計局、民政廳提供的上年度國有單位同行業平均工資、平均生活費支出、喪葬費和居民困難補助等有關數據標準確定的,主要包括4項內容:(1)國有單位同行業平均年工資額,(2)城鄉居民平均生活費,(3)喪葬費,(4)城鄉居民困難補助費。凡是在境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相關費用一律按該標準執行,各地不能各行其是。有的當事人怕麻煩,有的駕駛員害怕受到交警處罰,發生交通事故后不報案,采取雙方私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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