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駕駛證明就是駕駛證;而機動車輛的”身份證明就是行駛證。必須要兩證同時使用當駕駛機動車時,得出示所駕車輛的有效行駛證和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當遇執法者查驗時,而且必須與駕駛證的準駕記錄相符的是行駛證的車輛類型記錄,必須滿足上路的這些條件。國務院頒布的第17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的車輛,想要行駛必須領取號牌、行駛證。因此,車輛上路行駛的先決條件之一就必須持有《機動車行駛證》,屬于違規行為的是駕駛員上路行車不帶行駛證,無論是忘記隨身攜帶還是沒有領取《機動車行駛證》。車主姓名一欄不僅僅是姓名的問題在《機動車行駛證》上,法律承認的車輛所有人也就是行駛證上登記的車主,該宗財產的權力他是有合法使用和處置,他也是法定的責任承擔人假如發生經濟糾紛、交通事故等。如果發生了對于辦理了保險的機動車輛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交通事故,只有持《機動車行駛證》的投保人,而且行駛證(即按時參加了年度檢驗)也是有效的,才有可能讓保險公司理賠。如果有效行駛證不能被出示,保險公司也將拒絕賠償即使在保險有效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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