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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路費是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取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家用“燃油附加稅”取代養路費。養路費的征收對象有下列幾種:
1、凡領有牌證(包括臨時牌證、試車牌證)的各種客貨汽車、特種車、專用車、牽引車、簡易汽車(含農用運輸車)、掛車、拖帶的平板車、輪式拖拉機、摩托車(包括二輪、側三輪),以及領有牌證,從事公路運輸的畜力車;
2、軍隊、公安、武警系統參加地方營業運輸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給地方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3、軍隊、公安、武警系統內企業的車輛;
4、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車輛;
5、駐華國際組織和外國辦事機構的車輛;
6、外國個人在華使用的車輛;
7、臨時入境的各種外籍機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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