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裝尾翼是違法的,屬于非法改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和特征。駕駛非法改裝的汽車上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扣留該車,沒收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以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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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罰款。
以下是一些具體規定:
1.機動車登記規定: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車輛外觀和已登記的相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警告或者罰款。
2.其他規定: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安裝前后防撞裝置的;(2)貨運機動車配備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3)增加機動車內部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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