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未登記機動車,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核,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注冊的理由。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
對于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未登記載客汽車,應粘貼兩塊臨時行駛的號牌:一塊粘貼在車內擋風玻璃的左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另一塊粘貼在車內后擋風玻璃的左下角,這樣可以保證路面監控能夠清晰地監控到駛來的車輛。不正確粘貼臨時號牌,一次性罰款200
元(
查成交價|
參配|
優惠政策)記12分。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