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姓名需要變更的,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車管所變更駕駛人信息并換發。
相關依據如下: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換發機動車駕駛證:
(一)在車管所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2)機動車駕駛證破損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屬于第一款第一項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還應當提交相關變更證明。
下面是駕照改名的介紹:
更換駕駛證所需材料:辦理時,當事人本人需出示以下材料:《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領取地點:各區(縣)交警分局(大隊)駕駛員管理窗口、駕校、駕駛證專用數碼照片拍攝點);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數碼照片。
變更時間:姓名變更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2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后,由所長提出意見,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戶籍管理部門;5個工作日內,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戶籍管理部門審批,主管領導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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