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車可以改色,但必須辦理變更登記。變更車身顏色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內容,收回行駛證,補發行駛證。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十六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a)改變車身的顏色;
(2)更換發動機;
(三)改變車身或者車架的;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5)機動車登記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管轄區域的。
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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