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四)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五)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一次。
對非營運微型客車,將原10年上線檢驗3次調整為2次(第6年和第10年),原15年檢驗為每半年1次,原15年檢驗調整為每年1次。
摩托車由原來的10年上線檢驗5次調整為2次(第6年、第10年),10年后每年一次。
此次調整后,10年內,非營運客車、摩托車只需在第6年、第10年到檢驗機構進行上線檢驗,期間每兩年申請檢驗合格標志;10年以上,每年在線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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