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機動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1.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窄路、橋梁時。
2.掉頭、轉彎或下陡坡時。
3.遇有霧、雨、雪、沙塵和冰雹時,能見度在50米以內。
4.在積雪和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5.當牽引有故障的機動車輛時。
拖拉機的注意事項如下:
1.拖拉機是特種設備,經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駕駛證的駕駛員才能駕駛。拖拉機的維護也應由經過培訓的合格人員進行,以確保拖拉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拖拉機只適合在平坦堅實的路面上作業,而且要有一定的摩擦力。道路上的油污和泥水容易使車輪打滑,要清理干凈。
3.使用拖拉機前后,必須進行日常檢查。禁止帶故障工作。在使用過程中,要隨時注意機械、電氣、調速器和制動器的性能和工作狀態。如果發現任何異常,立即停車檢查。故障排除后,可以繼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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