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的標準是: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并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達不到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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