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普通三輪摩托車使用年限為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年限為13年。報廢車輛由具有報廢車輛回收資質的企業回收拆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銷手續。
摩托車報廢是指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銷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根據《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車應當報廢:
(一)累計行駛
里程(
查成交價|
參配|
優惠政策)10萬公里的輕便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側輪,累計行駛里程8萬公里的普通三輪車;
(二)使用年限為13年的輕型兩輪摩托車、輕型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和側三輪摩托車以及使用年限為12年的普通三輪摩托車。具體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上述使用年限內,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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