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高速限速為100km/h,車主車速為115km/h,則車輛早已超速,車主需要及時降低限速,此時已經超速15%。
超速對車輛危害很大。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不及時躲閃,就會有危險。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
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00km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時速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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