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回租的車輛屬于承租人。回租車輛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和實物交付手續,但買賣協議生效時承租人仍有出租屋之間的約定條款的,車輛歸承租人所有,即發生產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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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一般來說,租賃期滿后(購買設備價款和支付最后一筆租金后),應視為出租人已完全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此時出租方應在一周內向承租方出具《所有權轉移證書》,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換句話說,此時資產的所有權應該是承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7條不能返還租賃車輛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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