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將被扣留,處警告或者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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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通法》:
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安裝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識或者完成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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