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可以異地換發。
根據2016年4月1日起實施的駕駛證新規,駕駛證可以異地驗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補辦和換證,不需要在駕駛證發放地申請。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和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如因原因或在外地無法自行辦理續保業務。可以將本人身份證、駕駛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體檢)證明連同證件照片三張一起寄出,委托家人或朋友幫忙辦理。但你必須領取并填寫一份《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體檢表也在臨時車管所領取,體檢結束后)寄回,因為此表需要委托人簽字后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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