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不能賣給別人。號牌不屬于公民個人財產,不是發給機動車所有人的產權證。它屬于國家的公共財產,不屬于任何個人或集體。車主只有車牌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不能轉讓。
原車牌只能過戶給車主新車信息,不能過戶給他人。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新機動車登記時,可以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的車牌號。申請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轉讓或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已經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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