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后可以保留車牌。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轉移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新購機動車登記時,可以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的車牌號。
申請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轉讓或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已經處理完畢。
機動車強制報廢:將機動車出售給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的企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機動車所有人到機動車回收企業辦理機動車報廢業務,填寫申請表,所需材料包括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申請表填寫完畢后,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到機動車管理崗等候通知,準備交費,上交車牌。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后向機動車所有人發放《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機動車所有人領取證書后,可以選擇回收企業拆解車輛。然后在解散后的七天內,把所有材料的復印件送到車管所申請注銷登記。這時候你可以去原來申請車牌的地方,申請繼續使用原來的車牌,這樣就可以保留車牌了。舊車
成功報廢后六個月內,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申請新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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