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行路段行駛扣3分。在禁行道路上開車違反了道路交通規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將對駕駛人處以駕駛證記3分,并處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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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每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和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20%的;
(二)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品運輸車輛,或者以低于每小時20%的速度駕駛其他機動車的;
(三)駕駛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下的貨物、車輛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六)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標線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行,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發生車輛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警示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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