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天氣,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1.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2.掉頭、轉彎或下陡坡時;
3.在積雪和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4.當牽引有故障的機動車輛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到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示廓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2.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3.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盡快從最近的出口駛離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顯示屏發布限速、保持距離等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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