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輪摩托車12年報廢,其他摩托車13年可以報廢。
根據第五條第十一款《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普通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第七條第十款:普通三輪摩托車跑10萬公里,其他摩托車跑12萬公里。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達不到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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