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輛的處理方法:
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報廢手續(xù),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原車輛,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回收企業(yè)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申請表。機動車回收企業(yè)對機動車進行解體確認,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7日內(nèi),將機動車停止、恢復/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交回車輛管理所。
車管所向車主開具機動車注銷證明,然后車主持機動車注銷證明辦理注銷養(yǎng)路費等其他車輛相關手續(xù),報廢手續(xù)完成。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擁有報廢汽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xù),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轉(zhuǎn)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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