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行車燈有:
1.與車同向近距離行駛時正確使用近光燈;
2.通過急彎、陡坡、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時,交替使用遠光燈和近光燈;
3.會車時間距對面方向150米時,正確改變近光燈的使用;
4.在路口轉彎時正確使用近光燈;
5.超車時,正確互換遠光燈和近光燈,提醒被超車;
6.在有路燈、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駛時,正確使用近光燈;
7.在未經許可的明道道路上,當車速超過每小時30公里時,正確使用遠光燈。
一般晚上開車,只要打開近光燈,然后打開轉向燈就可以了。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齊全,不用開遠光燈;但遇到前方道路較暗,在照明設施不足的情況下,還是要打開遠光燈。比如在高速公路上開車,應該打開遠光燈。
會車時,如果之前是近光燈,那就不用打燈處理了;如果之前開了遠光燈,應該提前換成近光燈,否則遠光燈會導致對面車輛沒有辦法判斷我們車輛的寬度,容易造成事故。會后根據路況判斷是否切換回遠光燈。
夜間過人行橫道時應交替使用遠近光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機動車夜間通過急彎、陡坡、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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